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18:31 字体: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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