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征收(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3:22 字体:
  四、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1.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其中: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

  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即利用本单位场所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保险公司发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8)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0)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11)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12)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的收入。

  (13)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14)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税;

  (15)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高校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农村信用社可享受一定免税、减税待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3.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幅度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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