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17:49 字体: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一批,收到预收房款600万元(按总售价100万元的60%一次性收取)。余额在交付商品房时,再结算。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预收帐款       6000000

  2、按预收款上缴营业税时

  应缴营业税=600*5%=30(万元)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交付商品房,其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同时,计提应缴营业税金。

  应缴税金=1000*5%=5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   500000
    贷: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500000

  4、结转预收帐款及清缴尚欠营业税

  借:预收帐款       6000000
    贷:应收帐款       6000000

  还需上缴营业税50-30=20(万元)

  借:应缴税金一应缴营业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