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三)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视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视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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