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处理——营业税的征收(二)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规定。
按照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