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8:02 字体:
  [例]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4年6月有关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承包工程收入      US$300000
  劳务合作收入      US$100000
  技术服务收入      US$100000
  房地产经营收入     US$200000
  服务经营收入       US$60000
   其他经营业务收入    US$40000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US$5000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US$30000
   递延营业收入  
  承包工程收入      US$120000
  技术服务收入       US$80000

  6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US$=¥8.0

  按规定,该企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次月初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该企业5月份税款为270000元。

  6月11日、6月21日、6月30日企业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税款时,应分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000
    (270000÷3)
    贷:银行存款        90000

  按规定,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应属于“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技术服务收入、服务业经营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科率为5%;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为5%;房地产经营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其折合率可以采用营业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则应纳税额为:

  营业收入应纳税额:

  承包工程收入应纳税额=300000×8×3%=72000元
  劳务合作收入应纳税额=100000×8×3%=240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税额=100000×8×5%=40000元
  房地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额=200000×8×5%=80000元
  服务业经营收入应纳税额=60000×8×5%=24000元
  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额: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纳税额=5000×8×5%=2000元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应纳税额=30000×8×5%=12000元
  递延营业收入应纳税额:
  承包工程收入应纳税额=120000×8×3%=288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税额=80000×8×5%=32000元
  全月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72000+24000+40000+80000+24000+2000+12000+28800+32000
             =3148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          31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4800

  月终,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资料如下:

  企业应补缴税款=314800-270000=44800元

  实际补缴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4800
    贷:银行存款          448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方        贷方
         90000
         90000
         90000
                   314800
  合计     270000       314800

  若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则月终后企业实际缴纳6月份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4800
    贷:银行存款         3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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