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5:59 字体: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9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经营收入         20000000元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   1200000元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4000000元
  代建工程结算收入     3000000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100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元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200000元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80000元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预缴。上月企业营业税税款为930000元。

  (1)预缴税款

  企业于9月11日、21日、30日分别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营业税税款。预缴时,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0000(930000÷3)
    贷:银行存款       310000

  (2)计算经营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计算其相应的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都属于“销售不动产”科目,应按5%科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00+4000000)×5%
      =8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应属于"建筑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0×3%=9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应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5%=50000元

  则经营收入应纳税额总计为:

  应纳税额=800000+90000+50000=9400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40000

  (3)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5%=10000元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000×5%=9000元

  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000

  则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方             贷方
     310000
     310000
     310000
                     940000
                     19000
  合计 930000             959000

  则企业在次月初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税款为:

  应补缴税款=959000-930000=29000元

  实际补缴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9000

    贷:银行存款       29000

  若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则企业不必预缴税金,月终后一次性缴纳全月应纳税款。实际缴纳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59000

    贷:银行存款       9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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