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营业税概述(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35:14 字体:
  四、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再销售,为自建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转移的当天。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四种情况: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营业税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则比照执行。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异地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跨省、市、地区的承包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营业税的减免

  减免营业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对经济活动的特殊情况给于关照和扶植。为了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农业生产,扶持医疗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对下列项目免缴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医疗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伙食的服务;

  普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养、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院、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和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执法、行政机关按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

  除以上规定以外,营业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任意规定减免项目。纳税人兼营减免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营业额,否则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营业额末达财政部规定的营业额起征点的免缴营业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七、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营业税的源泉控制,简化计税手续,税法规定了营业税的代扣、代收代缴义务。当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时,要承担代扣、代收代缴义务。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八、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同时经营同属营业税纳税范围的不同税目,由于不同税目营业额的确认方法、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应分别税目(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包括减免税)。凡未按要求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减免税的,不予减免)。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与增值税相同、确认标准相同。若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与运输劳务是混合销售行为,不论各自所占比例多大,一律按增值税计税。如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都是用自己的运输车辆将产品送往购货方指定地点,这样,销售产品属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运输属营业税应税行为,对此,运输收入不单独计营业税,而是与销售收入合并计算销项税额。

  (三)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既经营属于营业税范围的项目,又经营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货物或劳务。如宾馆,在提供住宿、餐饮的同时,又在宾馆内部开设商品部,前者属于应税劳务,后者属于增值税计税范围。对此,企业应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若不能做到,则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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