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交通)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港口企业1994年11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装卸收入 180000元
堆存收入 200000元
港务管理收入 240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 12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640000元
其中: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40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 50000元
按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
(1)企业计算经营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装卸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000+240000)×3%
=420000×3%
=12600元
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120000)×5%
=16000元
则经营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600+16000=28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28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600
(2)企业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5%=2500元
则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2500=45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3)缴纳营业税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缴纳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100
(28600+4500)
贷:银行存款 33100
装卸收入 180000元
堆存收入 200000元
港务管理收入 240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 12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640000元
其中: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40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 50000元
按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
(1)企业计算经营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装卸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000+240000)×3%
=420000×3%
=12600元
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120000)×5%
=16000元
则经营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600+16000=28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28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600
(2)企业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5%=2500元
则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2500=45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3)缴纳营业税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缴纳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100
(28600+4500)
贷:银行存款 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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