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交通)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28:32 字体:
  [例2]某港口企业1994年11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装卸收入        180000元
  堆存收入        200000元
  港务管理收入      240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      12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640000元
  其中: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40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       50000元

  按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

  (1)企业计算经营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装卸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0000+240000)×3%
      =420000×3%
      =12600元

  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120000)×5%
      =16000元

  则经营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600+16000=28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税金及附加       28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8600

  (2)企业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5%=2000元

  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5%=2500元

  则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2500=45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3)缴纳营业税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缴纳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100
              (28600+4500)
    贷:银行存款          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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