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其中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中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织。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其中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其中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织。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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