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六、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
按照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称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境外所得依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若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现规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分是否免税的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的16.5%抵扣。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称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境外所得依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若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现规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分是否免税的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的16.5%抵扣。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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