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财税处理(下)

来源: 编辑: 2003/10/22 09:28:19 字体:
    [案例3]

    九户(合肥)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购买川岛公司100%的股权,购买日九户(合肥)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计算说明] 九户(合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为:

    (1200000-1000000×100%)=200000元。

    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本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案例4]

    仍以[案例20]的资料为基础,进一步讲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二节和〈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1401“长期股权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会计处理]  

    九山株式会社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2000年12月31日新野电器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九山株式会社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80×25%=20(万元)

    则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0

    [业务解说]  

    由于这笔投资收益是在2000年确认的,因此,2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为:

    20÷(1-15%)×33%=7.765(万元)。

    (3)2001年3月30日收到新野电器公司分配的20万元,冲减长期投资账户: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长期投资       200000

    [业务解说]  

    即使新野电器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九山株式会社,九山株式会社仅可以不做第3笔分录,但仍然要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在2000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7.765万元。

    [比较分析]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就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避税,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就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滞纳现象。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利益。

    [分析指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单位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因此,成本法和权益法不是随意可选择的,如果投资企业想通过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筹划,关键在于控制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行。在此例中,九山株式会社只能采取权益法,举例只是向读者说明这两种方法在税收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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