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22:19 字体:
  [例2]某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1-12月各月累计利润总额60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6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782000元。

  企业于每月终了,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出税法规定开支标准的利息支出40000元和超出规定开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2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另外,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200000元。

  则1994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600000(税后利润)-200000(未弥补亏损)
         +60000(超标准支出)
        =5260000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260000×33%
      =1735800元

  多缴税额=1782000-1735800
      =46200元

  按照规定,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企业多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抵缴。企业对于多缴的税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200
    贷:所得税        462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46200
    贷:本年利润       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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