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财税处理(上)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会产生影响的。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①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虽然还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但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已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
[案例1]
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由斯迈公司、川内公司和正人公司出资设立,斯迈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5%,川内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25%,正人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分析说明]
2002年5月10日斯迈公司将其拥有的35%的表决权资本中的20%转让给日本五铃株式会社,则斯迈公司转让股权后实际拥有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15%。斯迈公司虽然还拥有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15%的表决权资本,但已不能再对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②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情形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仍然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其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已不能依其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③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种情形是指,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不应再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因此,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
第二,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2]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其投资占深圳三强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并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0000元。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在1999年的1月1日投资,1999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00元,2000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发生净亏损500000元,2001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计算分析]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1999年末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
(110000+100000×30%)=140000元;
确认投资收益:30000元(10000×30%)=30000元;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2000年年末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40000-500000×30%=-10000;
确认投资损失为140000元;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2001年年末恢复增加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
(200000×30%-10000)=50000元。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
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如果会计期间投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第三,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并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实现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股权投资差额的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①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虽然还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但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已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
[案例1]
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由斯迈公司、川内公司和正人公司出资设立,斯迈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5%,川内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25%,正人公司的投资占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分析说明]
2002年5月10日斯迈公司将其拥有的35%的表决权资本中的20%转让给日本五铃株式会社,则斯迈公司转让股权后实际拥有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15%。斯迈公司虽然还拥有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15%的表决权资本,但已不能再对百胜(南昌)电子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②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情形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仍然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其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已不能依其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③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种情形是指,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不应再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因此,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
第二,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2]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其投资占深圳三强有限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并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0000元。木川(深圳)电子公司在1999年的1月1日投资,1999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00元,2000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发生净亏损500000元,2001年深圳三强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计算分析]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1999年末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40000元:
(110000+100000×30%)=140000元;
确认投资收益:30000元(10000×30%)=30000元;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2000年年末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40000-500000×30%=-10000;
确认投资损失为140000元;
木川(深圳)电子公司2001年年末恢复增加对深圳三强有限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
(200000×30%-10000)=50000元。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
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如果会计期间投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第三,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并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实现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股权投资差额的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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