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15:19 字体:
  按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某旅游、饮食服务企业1994年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营业收入        1200000
  营业成本        540000
  营业费用        18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费用         40000
  财务费用         18000
  投资收益160000元(其中140000元已在联营方缴纳所得税)
  营业外收入        40000
  营业外支出        55000

  该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9月共实现利润172000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67600元。10月、11月共实现利润540000元,应纳所得税178200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一笔180000元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没有扣除。

  首先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

  将12月份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12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
    营业外收入       40000
    贷:本年利润        1400000

  借:本年利润        905000
    贷:营业成本        540000
      营业费用        18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费用        40000
      财务费用        18000
      营业外支出       55000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出企业12月份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400000-905000
      =495000元

  则企业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495000-140000
        =355000元

  则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55000×33%=11715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7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715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17150
    贷:所得税         117150

  企业按规定缴纳第四季度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5350
               (178200+117150)
    贷:银行存款        295350

  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于企业多列支的费用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时:

  年利润总额=1720000+540000+495000
       =2755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2755000-140000(税后利润)+180000
          (税前多列支出)
         =2795000元

  年应纳税额=2795000×33%
       =922350元

  年累计预缴税款=567600+295350
         =862950元

  应补缴税款=922350-862950
       =594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5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59400
    贷:所得税         59400

  按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款,应于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贷:银行存款        5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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