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法”。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要以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首先以会计所得为基础,根据差异项目数额,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做帐务处理。
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举例说明如下:
例1 A企业某年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当年支付的罚款为20万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实发工资-计税工资+罚款支出
=500-300+20
=2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1500+220
=17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20×33%
=567.6万元
借:所得税 56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贷:银行存款 5676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5676000
贷:所得税 5676000
例2 B企业某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本年内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已将其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为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应扣除的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
=980万元
应纳所得税=980×33%
=323.4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32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贷:银行存款 3234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3234000
贷:所得税 3234000
(二)纳税影响法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法又可具体分为“违延法”和“债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要求企业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也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债务法”。以下分别举例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具体操作。
1、违延法的会计处理
违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 某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自己选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后5年每年利润总额为10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
=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
=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
=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3%
=33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3%
=33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6.6-330
=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公司第二、三、四、五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一年。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33%
=343.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20)×33%
=336.6万元
两者之差正是前面所计提的递延税款,应在本年摊销数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4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递延税款 66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 3366000
贷:银行存款 3366000
第七、八、九、十各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六年。
例4 仍以例3为例,但在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为30%。公司前四年会计处理仍同例3所示。
第五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6-300=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贷:银行存款 306000
第六年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该项差异,发生时的税率33%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6万元(20×33%)。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126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各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仍为306万元。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3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万元(20×30%)。
借:所得税 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由于采用递延法的情况下,“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进行调整,所以递延法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简单。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在税法或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之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企业在以前年度承受的将于以后年度转回的现存的时间性差异的结果。由于这个原因,在递延法了,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额,通常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或借项,而不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2、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仍以例4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调整因前四年按33%的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30%)
=2.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交-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24000
贷:递延税款 24000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30%
=31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12-3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由于采用“债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在资产负债上所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准确。相应其缺点是它的运用比递延法难,主要原因是因为每次税法或税率的变动都必须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一)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要以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首先以会计所得为基础,根据差异项目数额,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做帐务处理。
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举例说明如下:
例1 A企业某年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当年支付的罚款为20万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实发工资-计税工资+罚款支出
=500-300+20
=2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1500+220
=17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20×33%
=567.6万元
借:所得税 56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76000
贷:银行存款 5676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5676000
贷:所得税 5676000
例2 B企业某年全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本年内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已将其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为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应扣除的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
=980万元
应纳所得税=980×33%
=323.4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32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34000
贷:银行存款 32340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3234000
贷:所得税 3234000
(二)纳税影响法的会计处理
纳税影响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法又可具体分为“违延法”和“债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要求企业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也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债务法”。以下分别举例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具体操作。
1、违延法的会计处理
违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 某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自己选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后5年每年利润总额为10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
=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
=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
=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3%
=33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3%
=33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36.6-330
=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公司第二、三、四、五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一年。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33%
=343.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纳所得税=(1040-20)×33%
=336.6万元
两者之差正是前面所计提的递延税款,应在本年摊销数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4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0
递延税款 66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 3366000
贷:银行存款 3366000
第七、八、九、十各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同第六年。
例4 仍以例3为例,但在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为30%。公司前四年会计处理仍同例3所示。
第五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6-300=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贷:银行存款 306000
第六年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该项差异,发生时的税率33%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6万元(20×33%)。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126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各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仍为306万元。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3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万元(20×30%)。
借:所得税 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由于采用递延法的情况下,“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进行调整,所以递延法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简单。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在税法或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之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企业在以前年度承受的将于以后年度转回的现存的时间性差异的结果。由于这个原因,在递延法了,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额,通常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或借项,而不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2、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仍以例4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调整因前四年按33%的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30%)
=2.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000000
递延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交-应交所得税 3060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24000
贷:递延税款 24000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30%
=31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12-3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12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60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由于采用“债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在资产负债上所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准确。相应其缺点是它的运用比递延法难,主要原因是因为每次税法或税率的变动都必须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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