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按照规定,民航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主营业收入=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
主营业成本=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机场服务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营业业务支出
[例] 某民航企业1994年1-11月份共实现利润总额418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3794000元。12月份企业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运输收入 4800000元
运输成本 22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元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元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元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元
销售费用 160000元
管理费用 380000元
财务费用 120000元
投资收益 600000元
(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500000元)
营业外收入 180000元
营业外支出 220000元
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2800000元。
该企业为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按照规定其应交所得税由民航总局集中交纳。
12月末,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收入 4800000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
贷:本年利润 9380000
借:本年利润 5368000
贷:运输成本 2200000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销售费用 160000
管理费用 380000
财务费用 12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9380000-5368000
=40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4012000-500000(税后利润)
=35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512000×33%
=11589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58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158960
贷:所得税 1158960
企业按规定向民航总局预缴本月份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贷:银行存款 115896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额300000元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按规定,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应在税前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上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则1994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年利润总额=41800000+4012000
=45812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45812000-500000(税后利润)-2800000(未弥补亏损)
+300000(超标准工资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80000(超标准捐赠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42992000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42992000×33%
=14187360元
全年累计已纳税额=13794000+1158960
=14952960元
全年多交税额=14952960-14187360
=765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65600
贷:所得税 765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765600
贷:本年利润 765600
按照规定,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多交的税额可于下年度抵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主营业收入=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
主营业成本=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机场服务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营业业务支出
[例] 某民航企业1994年1-11月份共实现利润总额418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13794000元。12月份企业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运输收入 4800000元
运输成本 22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元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元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元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元
销售费用 160000元
管理费用 380000元
财务费用 120000元
投资收益 600000元
(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500000元)
营业外收入 180000元
营业外支出 220000元
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2800000元。
该企业为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按照规定其应交所得税由民航总局集中交纳。
12月末,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收入 4800000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
机场服务收入 6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营业外收入 180000
贷:本年利润 9380000
借:本年利润 5368000
贷:运输成本 2200000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
机场服务费用 290000
其他业务支出 7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销售费用 160000
管理费用 380000
财务费用 12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则12月份企业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9380000-5368000
=40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4012000-500000(税后利润)
=35120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512000×33%
=11589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589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158960
贷:所得税 1158960
企业按规定向民航总局预缴本月份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8960
贷:银行存款 115896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有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额300000元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80000元已在税前列支。按规定,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应在税前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上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则1994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年利润总额=41800000+4012000
=45812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45812000-500000(税后利润)-2800000(未弥补亏损)
+300000(超标准工资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80000(超标准捐赠应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42992000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42992000×33%
=14187360元
全年累计已纳税额=13794000+1158960
=14952960元
全年多交税额=14952960-14187360
=7656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65600
贷:所得税 765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765600
贷:本年利润 765600
按照规定,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多交的税额可于下年度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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