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按规定,工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士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1]某工厂1994年1月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 2800000元
产品销售成本 880000元
产品销售费用 240000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620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440000元
管理费用 60000元
投资收益 70000元
(其中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另10000元为国库券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 40000元
营业外收入 40000元
营业外支出 130000元
则企业1月份应纳税额为:
产品销售利润=2800000-880000-240000-140000
=1540000元
其他业务利润=620000-440000
=180000元
营业利润=1540000+180000-60000-40000
=1620000元
利润总额=1620000+70000+40000-130000
=1600000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可以扣除。这属于永久性差异,可以来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60000(税后利润)-10000(国库券利息收入)
=1530000元
应纳税额=1530000×33%
=504900元
则月终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 504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4900
月度终了后,企业缴纳1月份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4900
贷:银行存款 5049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士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1]某工厂1994年1月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 2800000元
产品销售成本 880000元
产品销售费用 240000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620000元
其他业务支出 440000元
管理费用 60000元
投资收益 70000元
(其中6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另10000元为国库券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 40000元
营业外收入 40000元
营业外支出 130000元
则企业1月份应纳税额为:
产品销售利润=2800000-880000-240000-140000
=1540000元
其他业务利润=620000-440000
=180000元
营业利润=1540000+180000-60000-40000
=1620000元
利润总额=1620000+70000+40000-130000
=1600000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可以扣除。这属于永久性差异,可以来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60000(税后利润)-10000(国库券利息收入)
=1530000元
应纳税额=1530000×33%
=504900元
则月终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 504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4900
月度终了后,企业缴纳1月份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4900
贷:银行存款 5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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