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所得”与“资本利得”转化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资本利得(处置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分配红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虽然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额都推定为股息,而不仅限于投资方企业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的盈余公积,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案例1]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占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500万元。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
2002年3月,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2年9月,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西茂业电子有限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0.5万元。
方案(二)
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2年9月,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西茂业电子有限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0.6万元。(正保会计网校)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不含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计算分析]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
①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②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05÷(1-15%)×(33%-15%)=22.24(万元)
②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
=(1000-900-0.5)×33%
=32.84(万元)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33+22.24+32.84=88.08(万元)
方案(二)
①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②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
=(1105-900-0.5)×33%
=67.49(万元)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67.49=100.49(万元)
[业务说明]
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00.49-88.08=12.41(万元)
[业务说明]
如果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和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5.84万元(33+32.84);方案(二)应纳所得税额仍然是100.49万元。
方案(一)比案(二)减轻税负34.65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税负低的原因就在于,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特别提示]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政策解读]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对股权投资业务采取保留盈余不分配的办法。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就更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对上市公司而言,表现为股价增高,虽然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如资本市场供求状况、投资的风险因素等,但与保留利润不分配有重要的关系),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对国内企业的国内投资而言,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分析指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不用补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则会造成股息性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结果是全额并入利润总额征税,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资本利得(处置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分配红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虽然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额都推定为股息,而不仅限于投资方企业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的盈余公积,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案例1]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占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500万元。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
2002年3月,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2年9月,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西茂业电子有限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0.5万元。
方案(二)
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2年9月,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江西茂业电子有限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0.6万元。(正保会计网校)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不含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计算分析]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
①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②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05÷(1-15%)×(33%-15%)=22.24(万元)
②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
=(1000-900-0.5)×33%
=32.84(万元)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33+22.24+32.84=88.08(万元)
方案(二)
①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33%=33(万元)
②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计税成本-税费)×税率
=(1105-900-0.5)×33%
=67.49(万元)
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3+67.49=100.49(万元)
[业务说明]
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00.49-88.08=12.41(万元)
[业务说明]
如果斯诺(汕头)汽车有限公司和福建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5.84万元(33+32.84);方案(二)应纳所得税额仍然是100.49万元。
方案(一)比案(二)减轻税负34.65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税负低的原因就在于,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特别提示]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政策解读]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对股权投资业务采取保留盈余不分配的办法。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就更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对上市公司而言,表现为股价增高,虽然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如资本市场供求状况、投资的风险因素等,但与保留利润不分配有重要的关系),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对国内企业的国内投资而言,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分析指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不用补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则会造成股息性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结果是全额并入利润总额征税,使得重复征税不可避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必须在转让之前将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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