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核算中的财税处理(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10/24 10:31:56 字体:
    [案例]

    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在“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渡边(井岗山)木器有限公司有一电子设备,价值700000元,校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

    企业资金成本为10%,适用所得税税率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比较分析]

    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按5年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为140000元(假设设备无残值),扣除前3年免税期,则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因计提折旧获得的税收收益现值为:

    140000×3.791×15%=79611元。

    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按5年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1到5年的年折旧为:

    233333元、186667元、140000元、93333元、4666 7元。

    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因计提折旧获得的税收收益现值为:

    233333×0.909×15%+186667×0.826×15%+1 40000×0.751×15%+93333×0.683×15%+46667×0.621×15%

    =31815+23128+15771+9562+4347=84623

    可见,在该设备折旧方法选择中,斯达诺(百色)木器有限公司因选择年数总和法而多获得5012元的税收收益现值。

    对一般性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也对存货计价作出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财税处理,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财税处理,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刚性约束与按账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继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理财活动,甚至使企业的名誉受损,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可见,不同的物价环境,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开展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在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即将到来的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然后以此为依据,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存货的发出和使用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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