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按照规定,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不同行业的企业有所差别,具体可按照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计算。如工业企业: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又如商品流通企业: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行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参见各行业会计制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四、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体现在企业的各种收入账户中。如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企业应根据有关收入账户确定其收入总额。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按照规定,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不同行业的企业有所差别,具体可按照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计算。如工业企业: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又如商品流通企业: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行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参见各行业会计制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四、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体现在企业的各种收入账户中。如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企业应根据有关收入账户确定其收入总额。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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