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调整必须明确区分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

来源: 编辑: 2006/02/16 00:00:00 字体:

  账务调整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税务机关的建议,对应进行会计处理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由于财务会计决算已经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有关账户一一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检查人员在建议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都应进行账务调整,必须区分会计所得额和计税所得额。

  所谓会计所得额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 标准进行核算得出的所得,即会计利润。所谓计税所得额是 接受和按照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标准计算得出的所得。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机械设备。其流转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所得税按实际经营情况预缴,税率为 33%。 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2000万元,利润为 42000元。200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1386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关资料表明:各月销项税额均大于进项税额,且各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2002年1月,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转让金10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产管理,按 10年摊销。2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 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至2002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预计净残值为5%。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00

  借:在建工程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二、2002年 10月,外购食用油发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金13000元,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三、2002年度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根据以上发现的问题,应补税金的计算及账务调整如下:

  对问题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2月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问题之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错用科目,多计期间费用,多计进项税额;因此,这两项会计事项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影响了会计所得额(利润),应对其进行账务处理(调账),调整会计所得额(利润)。

  问题之一调账分录:

  应转入在建工程上地使用权金额为:1000000-1000000÷10÷12×1=991666.67(元)

  应补缴房产税=(6000000+991666.67)×(1-30%)×1.2%×3÷12=14682.50(元)

  应补提折旧=(6000000+991666.67)×(1-5%)÷20÷12×3=83026.04(元)

  (1)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991666.67

    贷:无形资产892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166.67

  (2)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7708.54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14682.50

      累计折旧 83026.04

  问题之二调账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1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3000

  同时,根据题意应补增值税13000元。因此,应补提城建税=13000×7%=910 元;应补提教育费附加=13000X3%=39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9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90

  因此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账面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0000+99166.67+100000-97708.54-1300=520158.13(元)

  对问题之三: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来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这一会计事项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调整其计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金额=20000000×5‰=100000元;已列支210000元,多列支1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20000000 ×2%=400000元; 已列支 500000元,多列支 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计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520158.13+110000+100000=730158.13(元)

  应缴所得税=730158.13×33%=240952.18(元)

  应补所得税=240952.18-138600=102352.18(元)

  相关补提、补缴会计分录:

  结转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3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3000

  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352.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2352.18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166.67+100000-97708.54-1300-102352.18=-2194.05(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9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94.05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910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682.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2352.1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90

    贷:银行存款131334.68

  通过以上例子说明,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对那些应进行会计处理的错漏账项进行账务调整时,必须明确区分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现企业有的会计事项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规定,影响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的,应建议其进行账务调整(调账),调整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如果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进行账务调整,只调整其计税所得额。

  同时,在账务调整时应注意:一是必须与现行会计核算原理相符合;二是必须与税收、财政法规相统一;三是必须针对实际,尽量从简,方便实用。具体操作时,必须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账务调整后,账面反映的数字与真实反映的数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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