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公司外购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点看法
一、基本情况
A公司是**县2002年2月新办企业,2002年初B公司进行改制,由A公司指定“北京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定估算。2002年8月20日北京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5月31日,经评估B公司资产总计5000万元。2002年8月26日,A公司与**县经济贸易局签定收购协议书,由A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5000万元,同时不承担所有债务。2002年6月A公司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向国税部门申报。
二、存在问题
审核发现,2002年8月20日北京中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记载,截止评估基准日(2002年5月31日),原B公司经评估确认出让流动资产—存货2000万元,其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800万元、库存产品1000万元、原材料200万元;出让流动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1000万元;出让固定资产1000万元;出让无形资产1000万元。B公司已按规定向A公司开具2000万元销售发票,但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2000万元销售发票后仍然按资产评估报告书记载的5000万元入帐。A公司与之相关的经济业务均按此进行核算。
三、税收、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按规定应当计入成本的税金和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税收政策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
四、处理情况
很显然,A公司对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不妥的,它造成了该企业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多转3000万元成本的直接后果,进而造成了该企业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检查中,我们依据税收、会计政策的规定,首先对A公司取得B公司的外购资产进行缩水,按2000万元的价格按比例入帐,调整后的外购资产的入帐价值分别为:流动资产—存货2000*2000/5000=800万元,其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800*2000/5000=320万元、库存产品1000*2000/5000=400万元、原材料200*2000/5000=80万元;流动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1000*2000/5000=400万元;固定资产1000*2000/5000=400万元;无形资产1000*2000/5000=400万元。然后,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A公司2002年度多结转的销售成本、多摊销的管理费用等金额,调增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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