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所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人和费用的配比。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不仅要设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还要设置“递延税款”账户,用于核算由于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所得税”账户的发生额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确定,但如果存在永久性差异,则“所得税”账户的发生额应按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来计算确定。“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发生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计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1:某工业企业一项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使用年限为5年,企业选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为600000元(不考虑净残值)。假设该企业前3年每年实现利润3000000元,后2年每年实现利润32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各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前3年:
①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每年应提折旧额=600000÷5=120000(元)
按企业选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每年应提折旧额=600000÷3=200000(元)
时间性差异额=200000-120000=80000(元)
②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3000000×33%=990000(元)
③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3000000+80000)×33%=l016400(元)
④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80000×33%=26400(元)
⑤前3年各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990000
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16400
(2)后2年:
①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3200000×33%=1056000(元)
②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3200000-120000)×33%=1016400(元)
③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120000×33%=39600(元)
④后2年各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056000
贷:递延税款 396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l016400
假设该企业在第一年中支付税收滞纳金l0 000元,即该年度的永久性差异为10000元,时间性差异为80
000元。该年度会计处理如下:
①所得税费用=(3000000+10000)×33%=993300(元)
②应交所得税=(3000000+80000+10000)×33%=1019700(元)
③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1019700-993300=26400(元)
④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993300
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19700
其余各年会计处理仍然与前相同。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时,其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情况下,这两种方法的核算结果不完全相同。
1.递延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例2:承[例1],假设该企业从第3年起所得税税率降为30%。采用递延法,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第二年各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990000
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16400
(2)第三年税率降为30%,当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900000
递延税款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采用递延法进行核算时,第三年不需要对第一、第二年已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金额作调整。
(3)第四年:转销的时间性差异120000元中,80000元为第一年所发生,40000元为第二年所发生。当时的适用税率均为33%,因此,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也应按33%税率计算,其结果为39600(120000×33%)元。当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963600
贷:递延税款 396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4)第五年:转销的时间性差异120000元中,40000元为第二年所发生,当时所得税税率为33%;其余80000元为第三年所发生,当时所得税税率为30%,因此,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为37200(40000×33%+800000×30%)元。当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961200
贷:递延税款 37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2.债务法。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也按现行税率计算。“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例3:承[例2],采用债务法,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第二年:会计处理与上述递延法相同。
(2)第三年:当年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按新税率30%计算,会计处理与上述递延法相同:
借:所得税 900000
递延税款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同时应对第一、第二年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新税率30%予以调整,即:80000×(33%-30%)×2=48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4800
贷:递延税款 4800
上述会计处理也可以合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904800
递延税款 1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3)第四、第五年:转销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30%计算,各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960000
贷:递延税款 3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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