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按规定,运输(交通)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
营业成本=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代理业务支出+港务管理支出
[例]某运输(交通)企业1994年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运输收入 2800000
运输支出 1200000
装卸收入 400000
装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堆存支出 600000
代理业务收入 70000
代理业务支出 20000
港务管理收入 160000
港务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其他业务支出 40000
营运税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费用 60000
财务费用 30000
投资收益 220000
(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已税利润200000元)
营业外收入 40000
营业外支出 70000
该企业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1-11月共实现利润总额140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200000元,已预缴所得税4554000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300000元计入成本。
企业将12月末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运输收入 2800000
装卸收入 40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代理业务收入 70000
港务管理收入 1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投资收益 220000
营业外收入 40000
贷:本年利润 3950000
借:本年利润 2000000
贷:运输支出 1200000
装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支出 60000
代理业务支出 20000
港务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业务支出 40000
营运税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费用 60000
财务费用 30000
营业外支出 70000
则企业12月份应纳税额为:
利润总额=3950000-2000000=195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50000-200000(税后利润)=1750000元
应纳税额=1750000×33%=577500元
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57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5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577500
贷:所得税 577500
企业实际预缴12月份应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77500
贷:银行存款 577500
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按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则1994年全年利润总额为:
年利润总额=14000000++1950000=15950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5950000-(200000+200000)(税后利润)+300000(税前多列支出)=15850000元
年应纳税额=15850000×33%=5230500元
实际已预缴税款=4554000+577500=5131500元
应补缴税款=5230500-5131500=990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99000
贷:所得税 99000
按规定,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实际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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