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税后利润的补税及会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6/06/07 15:59:04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中要求,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地区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一、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计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不包括享受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企企业营企业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注: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纳税调整时,可参照税收绕让原则,视为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已缴纳税款予以抵扣。

  【例1】大华公司2004年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从东方公司分回税后利润9.25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因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计算大华公司2004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9.25÷(1-7.5%)=10(万元)

  注:此处应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7.5%计算税前利润。

  (2)东方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参照绕让原则,应按15%的法定税率计算允许扣除东方公司已缴税款9.25÷(1-7.5%)×15%=1.5(万元)

  (3)大华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33%-9.25÷(1-7.5%)×15%=18.3(万元)

  (二)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例2】甲公司2002年自营利润100万元,按税法调整后,实际亏损3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2年从乙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7万元,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2年从丙公司分回税后利润33.5万元,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1)需补税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17/(1-15%)=20(万元)

  (2)因为亏损额是30万,故这里需补税的项目不足弥补30万的亏损,这时,需要用不需要补税的项目33.5万补亏,补亏后,因对方适用的税率是33%,故不需要补税。

  (三)投资方在减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缴纳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四)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另外,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一)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先将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二)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例3】东方公司2001年自营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东方公司拥有西方公司80%的股份,西方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但西方公司2001~2005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东方公司2001年从西方公司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计算东方公司200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西方公司与东方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由于西方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西方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80万元,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

  2001年东方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

  (三)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四)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五)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仍亏损的,依照有关规定不需补税。

  在会计处理的应用方面举说明如下:

  根据上面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时或者投资方的税率小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时,其投资收益为永久性差异;当双方所得税税率不同时(注意是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收益为时间性差异。但要注意,这里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是差异的金额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乘积,而是先将差异还原成被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然后乘以双方所得税税率的差额。

  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

  分得利润时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

  【例4】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历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至2000年12月31日止,累计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余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200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该公司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1年1月1日,甲公司以某项固定资产对乙公司投资,并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60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双方协议价格为5000万元。甲公司计划长期持有乙公司的股份。2001年,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假定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应交纳的所得税。)

  (2)2001年度,甲公司按权益法确认了对其子公司(丙公司)的投资收益850万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3)2001年度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1000万元。

  (4)2002年度,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当年宣告的现金股利425万元。

  (5)2002年度,甲公司冲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万元;发生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5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发生其他应纳税时间性差异800万元、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00万元。

  假定:按所得税法规规定,甲公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1)计算2001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注明借方或贷方),并编制与投资和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2002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注明借方或贷方),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要求写出相关科目的明细科目;不要求编制所得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解析:

  (1)2001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3000+1000+200-850)×33%=1105.5万元其中:1000为已知条件(3)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00为已知条件(1)中计提的减值准备;850为已知条件(2)中确认的投资收益。

  2001年甲公司递延税款发生额=1000×33%(借方)-850/(1-15%)×(33%-15%)(贷方)+200×33%(借方)=216万元(借方)

  2001年甲公司所得税费用=1105.5-216=889.5万元2001年末递延税款贷方余额=2000-216=1784万元借:所得税889.5递延税款21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5.5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累计折旧2000贷:固定资产6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 2001年年末,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借:投资收益200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2)2002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4000-20+50+20-800+500)×33%+425/(1-15%)×18%=1327.5万元(分得现金股利425会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使当期的应交税金增加,增加的应交税金应该是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应该补交的税款。)

  2002年甲公司递延税款发生额=(800-500)×33%(贷方)-425/(1-15%)×18%(借方)+20×33%(贷方)=15.6万元(贷方)

  (分得现金股利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其所得税的影响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应该等于分得的现金股利应该补交的税款。其中,20为冲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

  2002年所得税费用=1327.5+15.6=1343.1万元2002年末递延税款余额(贷方)=1784+15.6=1799.6借:所得税1343.1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7.5递延税款15.6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