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节税的会计处理
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计算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以全年计划利润或上年度实际利润为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全年计划利润额×1/4×税率
或者=上年度实际利润额×1/4×税率
季度应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例1 某中外合营企业,1994年计划全年获利润16000000元,计算该企业1季度预缴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税率分别为30%3%)如下:
一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16000000×1/4×30%=1200000
一季度应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16000000×1/4×3%=120000
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为,企业按季预缴所得税,应先记入“预交所得税”科目,即在预缴时作,借记“预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的分录。
例1的会计分录为:
借:预交所得税 1320000
贷:银行存款一人民币户 1320000
(1200000十120000=1320000)
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2 某外国企业全年外币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210万美元已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16900000元,四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款人民币(含地方所得税)5577000元。在汇算清缴时,应就未缴税的外币90万美元,按年终最后一月的外汇牌价1:8.5,折合人民币7650000元计算补缴所得税。
全年折合人民币的所得额=16900000十7650000=2455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含地方所得税)=24550000×33%=8101500(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8101500-5577000=2524500(元)
作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差额的分录:
(1)借:应交税额一应交所得税 5577000
贷:预交所得税 5577000
(2)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2524500
贷:银行存款 2524500
三、再投资退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退税。
(一)在一般情况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额的40%。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二)企业在享受减税待遇期间,其再投资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减征率)×税率×减征率×退税率
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
四、预提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对我国境外的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计征,采用20%的比例税率,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
例3 某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共计340000元,则该项所得的支付者应扣缴预提所得税税额如下:
应扣缴额=340000×20%=68000(元)
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68000
贷:应交税金一预提所得税 68000
实际交纳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一预提所得税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净收益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规定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净收益应交所得税=清算损益贷方余额×应纳所得税税率
例4 某中外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按规定转让产权清算净收益。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评定,原材料增值7120元,产成品增值4450元,清理费用2450元,计算其清算净收益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税额=(7120十4450-2450)×33%
=3009.6(元)
其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对现存财产物资的转让产权,要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重估价。重估增值部分,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减值部分记入“清算损益”借方。清算净收益将视同企业的利润交纳所得税,然后计入资本净额。
那么例4的会计分录可表示为:
借:清算损益 3009.6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009.60
计算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以全年计划利润或上年度实际利润为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全年计划利润额×1/4×税率
或者=上年度实际利润额×1/4×税率
季度应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例1 某中外合营企业,1994年计划全年获利润16000000元,计算该企业1季度预缴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税率分别为30%3%)如下:
一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16000000×1/4×30%=1200000
一季度应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16000000×1/4×3%=120000
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为,企业按季预缴所得税,应先记入“预交所得税”科目,即在预缴时作,借记“预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的分录。
例1的会计分录为:
借:预交所得税 1320000
贷:银行存款一人民币户 1320000
(1200000十120000=1320000)
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2 某外国企业全年外币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210万美元已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16900000元,四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款人民币(含地方所得税)5577000元。在汇算清缴时,应就未缴税的外币90万美元,按年终最后一月的外汇牌价1:8.5,折合人民币7650000元计算补缴所得税。
全年折合人民币的所得额=16900000十7650000=2455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含地方所得税)=24550000×33%=8101500(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8101500-5577000=2524500(元)
作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差额的分录:
(1)借:应交税额一应交所得税 5577000
贷:预交所得税 5577000
(2)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2524500
贷:银行存款 2524500
三、再投资退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退税。
(一)在一般情况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额的40%。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二)企业在享受减税待遇期间,其再投资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减征率)×税率×减征率×退税率
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
四、预提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对我国境外的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计征,采用20%的比例税率,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
例3 某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共计340000元,则该项所得的支付者应扣缴预提所得税税额如下:
应扣缴额=340000×20%=68000(元)
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68000
贷:应交税金一预提所得税 68000
实际交纳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一预提所得税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净收益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规定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净收益应交所得税=清算损益贷方余额×应纳所得税税率
例4 某中外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按规定转让产权清算净收益。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评定,原材料增值7120元,产成品增值4450元,清理费用2450元,计算其清算净收益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税额=(7120十4450-2450)×33%
=3009.6(元)
其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对现存财产物资的转让产权,要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重估价。重估增值部分,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减值部分记入“清算损益”借方。清算净收益将视同企业的利润交纳所得税,然后计入资本净额。
那么例4的会计分录可表示为:
借:清算损益 3009.6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0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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