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概述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预交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科目核算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科目为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季预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预交的所得税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年终转入“应交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所得税税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预交的所得税税额,年终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所得税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年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交的所得税,借方反映自“预交所得税”科目转入的应交所得税税额。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按规定按季预交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三)外方投资者用利润再投资按规定可允许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收到退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四)企业清算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应进行解散清算,对清算中发生的清算净收益,应视同企业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这部分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预交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科目核算企业交纳的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科目为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季预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预交的所得税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年终转入“应交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所得税税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预交的所得税税额,年终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所得税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年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交的所得税,借方反映自“预交所得税”科目转入的应交所得税税额。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按规定按季预交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结转已预交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全年预交所得税大于当年应交所得税,对于多交的部分,如税务机关决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预交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税务机关同意将多交税款退回该企业,则应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预交所得税
假如企业全年预交所得税税额少于全年应交所得税税额,则按规定应当补缴少交的部分,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三)外方投资者用利润再投资按规定可允许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收到退还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四)企业清算所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应进行解散清算,对清算中发生的清算净收益,应视同企业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分录: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这部分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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