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4.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以及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由于下列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者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筹办费用的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这里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四、存货的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应以成本价为准。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4.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以及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由于下列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者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筹办费用的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这里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四、存货的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应以成本价为准。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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