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受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为便于理解,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于10月1日接受捐赠计人民币1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应对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调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3000元,设为50000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3000元的。不作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10月1日接受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500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①应纳税所得税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98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5000
资本公积 33000
同时,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32000元。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上例中如果该企业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五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再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受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为便于理解,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于10月1日接受捐赠计人民币1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应对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调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3000元,设为50000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3000元的。不作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10月1日接受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500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①应纳税所得税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98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5000
资本公积 33000
同时,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32000元。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上例中如果该企业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五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再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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