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40:21 字体:
  [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乙机构设在其他地区,税率为33%。1993年甲机构发生亏损400000元,乙机构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机构盈利600000元,乙机构盈利750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选定乙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低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2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
          =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
      =99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甲机构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机构应纳税额=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机构应纳税额为:

  乙机构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41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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