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这里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这里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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