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02:56 字体:
  (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的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就是说税法允许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允许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应是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家或者地区的应税所得-该项目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扣除的标准费用)×适用税率

  在具体计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扣除限额须区别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计算。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分项所得税制,税法对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因而对纳税人在境外不同国家取得的各项所得必须分别计算税额扣除限额。

  2、扣除境外税额时,以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在该国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由于许多国家对个人征收所得税是采取合并各项所得统一计税的综合税制,因此,不便将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分解为各项所得应纳的税额。所以,实施条例规定实际扣除境外税额时,采取分国综合扣除的方法。即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3、境外已纳税额低于或超过扣除限额的处理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申请税款扣除。

  例一:某个人取得来源于美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6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4万元,总计在美国缴纳税额人民币1万元;另外,在日本取得一笔股息折合人民币5万元,被扣缴所得税0.5万元。该个人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境外的完税凭证原件,经审核该凭证标明的确属应缴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计算扣除限额并给予实际扣除。

  1)、计算境外税额扣除限额

  (1)在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依照我国税法规定扣除20%的费用后,并按20%的税率计算其扣除限额为0.96万元;股息所得4万元,依照税法无费用扣除,直接以20%税率计算其扣除限额为0.8万元。在美国所缴税额扣除限额合计为1.76万元。

  (2)在日本取得股息5万元,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0%计算,其扣除限额为1万元。

  2)、扣除实际缴纳境外税额

  (1)美国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76万元,实际在美国的已纳税额1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从我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后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为0.76万元。

  (2)日本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万元,实际在日本缴纳的税额为0.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从我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后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为0.5万元。

  例二:某专家1996年应邀赴美国讲学,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已在美国缴纳所得税3000元,同年一作品在日本出版,取得稿酬所得2万元,已在日本缴纳所得税3000元,计算回国后应否补缴个人所得税。

  1996年美国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20000×(1-20%)×20%=3200(元)

  1996年日本国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20000×(1-20%)×20%]×(1-30%)=2240(元)

  该专家美国已缴税的抵免限额为3200元,但在美国缴纳所得税3000元,在计算抵免时只能按3000元扣除,应在国内补缴所得税3200-3000=200元。

  日本国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为2240元,虽在日本已缴所得税3000元,在计算抵免时只能按2240元扣除,其超过抵免限额的760元,不能从美国的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中补扣,只能在以后五年内从日本国所得已缴税款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假设该专家于1997年又一作品在日本国出版,取得稿酬所得3万元,已在日本国缴纳所得税3000元。

  1997年日本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30000×(1-20%)×20%]×(1-30%)=3360(元)

  1997年该专家在日本国实际缴纳税款3000元,低于扣除限额360元,因在5年抵补期内,可用以抵补1996年超限额未获扣除的760元税款的一部分,因此1997年该专家来源于日本国的所得抵免后不再补税,尚未抵补完的差额400元再用以后抵补期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补足。

  (二)境内已缴税款抵免的计算

  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就是说,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其中一处所得的应缴税款,已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纳税时,对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从应纳税总额中扣除,但必须随申报表附上已扣缴的税款的完税凭证。如某纳税人在1996年8月在甲地单位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甲单位已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5元,同月在乙地取得工资性收入1000元,在乙地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应税收入额为1500+1000=2500元,应纳税额为(2500-800)×10%-25=145元,减除所附甲地完税凭证已扣缴的税款45元,该纳税人在乙地实际应纳税额为145-4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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