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通常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一:李某1996年1月份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合计收入为50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800=420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200×15%-125=505(元)
例二:某涉外企业外籍专家1996年1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20000元人民币,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800+3200)=1600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75=2825(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的征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的征税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
外籍个人在华受雇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应合并计算征税,仅允许扣除费用4000元。不应区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两部分而分别扣除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一定期限的实物福利的征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规定,个人取得的实物其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该财产所有权需达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一:李某1996年1月份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合计收入为5000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800=420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200×15%-125=505(元)
例二:某涉外企业外籍专家1996年1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20000元人民币,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800+3200)=1600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75=2825(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的征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的征税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
外籍个人在华受雇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应合并计算征税,仅允许扣除费用4000元。不应区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两部分而分别扣除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一定期限的实物福利的征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规定,个人取得的实物其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该财产所有权需达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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