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03:39 字体: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

  例一:甲某从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派息分红所得1500元,该公司应代扣代缴甲某个人所得税税款多少?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该公司在向甲某派息分红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1500×20%=300(元)

  例二:乙某从某商场购物中奖10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乙某取得的中奖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乙某应纳税额为:

  1000×20%=200(元)

  (二)会计核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支付并代扣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利润(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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