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1:38:08 字体:
  一、账户设置

  企业应当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和实际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其贷方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城市房地产税。

  二、会计核算及举例

  对于按房价计征的,企业一般于每月末计算出应缴的城市房地产税,计入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幢价值为1200万元的厂房。1998年1月末企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00×1.2%
       =1440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0÷12
       =12000元

  则从1月末开始,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12000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度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则4月初企业按规定缴纳第一季度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月1日将其拥有的一幢办公楼出租,年租金收入为600000元,则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600000×18%
       =108000元
  月应纳税额=108000÷12
       =9000元

  则从1月份开始每月末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9000

  若税务机关规定纳税期限为半年,则7月初企业缴纳上半年城市房地产税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 54000
    贷:银行存款          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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