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的会计处理——城市房地产税概述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等。
按照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二、征税对象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地产不征税。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市房地产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年计征,由纳税人按季度或者按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减免税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3年。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的50%,从竣工月份起免税2年。
上述两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住宅,从给产权证之日起免税5年。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