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印花税概述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各种凭证。包括以下5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合同法规订立的购销、加工承榄、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缴纳
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1.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使用数量较多。需频繁贴花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发放汇缴许可证。实行定期汇总缴纳办法,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限期限额(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缴库。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3.凡多贴印花税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4.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否免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四、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各种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据立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账簿。应于账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明领受时贴花。
五、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六、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在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足印花税票外,要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罚款。
2.纳税人将已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要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后.不同时注销或画销的,要处以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罚款。
4.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汇总缴纳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纳税人对纳税凭证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税务机关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各种凭证。包括以下5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合同法规订立的购销、加工承榄、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缴纳
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1.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使用数量较多。需频繁贴花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发放汇缴许可证。实行定期汇总缴纳办法,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限期限额(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缴库。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3.凡多贴印花税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4.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否免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四、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各种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据立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账簿。应于账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明领受时贴花。
五、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六、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在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足印花税票外,要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罚款。
2.纳税人将已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要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后.不同时注销或画销的,要处以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罚款。
4.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汇总缴纳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纳税人对纳税凭证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税务机关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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