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会计——关税的缴纳及退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3:31:13 字体:
  (一)关税的缴纳方法

  海关征收关税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关境地征收,也可以在主管地征收。

  1.关境地征收。

  即日岸纳税。它不管纳税人的住址在哪里,进出口货品在哪里直达,纳税人即在那里缴纳关税。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2.主管地纳税。

  亦称集中纳税。纳税人缴纳关税时,经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进出口货品即可由纳税人住址所在地海关(主管地海关)监管其直达,关税也在纳税人住址所在地(主管地)缴纳。这种方式只适合于集装箱运载货物时使用。

  纳税人缴纳关税时,需填“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携带有关单证。

  (二)关税的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1‰的滞纳金。

  (三)关税的退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并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按规定,上述退税事项,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的补缴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因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至十年。骗取退税款的,可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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