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略)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略)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 元/吨
二、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确定税额。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此外,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略)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略)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 元/吨
二、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确定税额。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此外,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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