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