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资源税的减免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纳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纳税)。有色金属矿石的资源税减征3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均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纳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纳税)。有色金属矿石的资源税减征3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均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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