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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