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3:13:50 字体: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指专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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