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如果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则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收据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级财政机关征税。
四、减免税
按照规定,下列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以及运输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专线免征耕地占用税。而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用地。主要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甩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企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所占耕地为企业所用,应照章纳税。
3.民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学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以各级党、团校占地不在免税之列。
5.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
6.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则不予免税。
7.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则不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属于非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此外,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困难户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也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主要有: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但必须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3)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这个限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人均耕地占有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本着解决各地执行低限额标准不一、过于悬殊的矛盾,确定各地公路、桥梁适用的平均税额。对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乡村简易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市、区财政厅(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可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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