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会计——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3:52:16 字体: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国际通行的税种,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早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就开始征收关税。当时的希腊在爱琴海、黑海两岸一带有许多属地,对来往于这些属地的进出口货物,按货值征收1~5%的税收。

  在罗马王朝时代也对通过其海港、桥梁等的货物征收2.5%税收,后来税率提高至12.5%。这些税收是在货物通过一定地区时征收的,带有关税的性质。

  英国很早就有一种“例行的通行税”,在商人进入市场时交纳给当地的领主,后来把这种税称为关税,沿用至今。

  我国自西周以后,在所设的“关卡”开始征收税金,供王室之用。《周礼》一书指出:“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至唐、宋、元、明四代,设立市舶机构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

  英国是最早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制的国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取得胜利后,便建立了这种国境关税制。法国在1660年开始废除内地关税,到1791年才建立国境关税制。比利时、荷兰受法国的影响,也设立统一的国境关税。随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实行至今。

  我国自唐朝开始一直关税自主。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并于次年议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海关税则,规定基本上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中国即丧失了制定关税税则的自主权。1859年帝国主义又进一步攫取中国海关收支权,这样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关税自主权都被帝国主义攫取,这就为帝国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获得廉价原料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地摧残了中国工农业的发展。1929年,帝国主义者被迫在表面上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关税的制定仍受英、美、日等国的约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海关行政管理权和自主权得以恢复,我国才真正实现了关税自主。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国务院于1985年3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9月1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和发布,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同时还修订并发布了从1993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从1996年4月1日起,又实行了新修订的税则。

  (二)关税的作用

  关税是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在调节经济、促进改革开放方面,在正确保护民族企业生产、防止国外的经济侵袭、争取关税互惠、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关税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

  (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四)关税的特点

  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

  按照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税则征收关税,在征收一次性关税后,货物就可在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另行征收关税。这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不同的。

  2.征收上的过“关”性。

  是否征收关税,是以货物是否通过关境为标准。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才征收关税;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则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3.税率上的复式性。

  同一进口货物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复式税则制。优惠税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订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普通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这种复式税则充分反映了关税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特点。

  4.征管上的权威性。

  关税是通过海关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有关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直达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5.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规定更高的关税,以达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急需的物资,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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