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15 09:33:49 字体: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讲,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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