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 编辑: 2004/01/02 14:56:11 字体:
    一、科目设置

    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二、有关的账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营业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进行清算,收到退还多交的土地增值税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土地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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