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会计——资源税的税目和单位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如下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
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执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如下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部分列示)
税 目 税额 课 税
数量单位
一、原油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吨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
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
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 12元 吨
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
战指挥部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
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
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
勘探开发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
玉门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 8元 吨
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
勘探局、延长油矿管理局、其他陆
上石油开采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8元 吨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吨
二、天然气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石油管理局 12元 千立方米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8元 千立方米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
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
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 4元 千立方米
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油会战指
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
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2元 千立方米
三、盐 北方海盐 25元 吨
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 12元 吨
液体盐 3元 吨
注:1.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
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2.海
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3.据(94)财税字096号
文,北方海盐暂按每吨20元计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凡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
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
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
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
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
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
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则从高确定
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
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执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如下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部分列示)
税 目 税额 课 税
数量单位
一、原油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吨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
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
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 12元 吨
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
战指挥部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
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
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
勘探开发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
玉门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 8元 吨
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
勘探局、延长油矿管理局、其他陆
上石油开采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8元 吨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吨
二、天然气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石油管理局 12元 千立方米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8元 千立方米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
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
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 4元 千立方米
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油会战指
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
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2元 千立方米
三、盐 北方海盐 25元 吨
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 12元 吨
液体盐 3元 吨
注:1.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
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2.海
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3.据(94)财税字096号
文,北方海盐暂按每吨20元计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凡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
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
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
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
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
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
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则从高确定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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