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而发生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1.某企业销售给甲公司A商品100件,每件进价170元,销价200元,增值税率17%,商品发出,货款未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23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例2.甲公司收到商品验收时,发现有30件商品质量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经供货方确认,同意退回,30件商品已退回入库。
该项业务,供货方将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收回,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他联连同从购货方收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按扣除退回商品后的商品销售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据此入账。供货方账务处理为:
根据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冲销原账面记录: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23400(红字)
贷:商品销售收入2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红字)
根据重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16380
贷:商品销售收入1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如果已结转销售成本,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5100
贷:商品销售成本5100
购货方根据重开的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1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8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6380
如果商品全部退回,供货方根据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冲销原账面记录,购货方不作账务处理。
例3.续上例,甲公司在购进商品时,已付货款,并作账务处理:
收到有关凭证及专用发票据以付款时:
借:商品采购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验收商品后,将质量合格的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14000
贷:商品采购14000
由于甲公司已作上述账务处理,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无法退还,所以应取得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交供货方,作为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供货方收到进货退出证明单后,按退回商品的数量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双方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供货方作会计分录:根据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
借:商品销售收入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贷:银行存款7020.
如果已结转销售成本,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5100
贷:商品销售成本5100.
购货方根据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7020
贷:商品采购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